中新網北京4月3日電 (記者 於立霄)臺灣已故著名歌星鄧麗君之兄鄧長富認為,大陸某家演出策劃公司舉辦演唱會時,未經授權擅自使用鄧麗君的肖像和姓名,他將演出公司告上法庭,起訴其侵權。此案二審3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進行。
  2013年2月13日,某演出策劃有限公司在北京展覽館劇場舉辦“四小鄧麗君—寶島情歌、金曲盛典—夢幻麗影演唱會”,在演唱會之前的宣傳廣告中大量使用了鄧麗君的生前肖像及“鄧麗君”稱謂。
  鄧麗君之兄鄧長富將演出公司告上法庭訴稱,演出公司未經授權和許可,在舉辦演唱會的宣傳中,擅自大量使用鄧麗君的名字,併在燈箱、地鐵、售票廣告中使用鄧麗君的肖像。這是對鄧麗君姓名權、肖像權的侵權。他請求法院判令演出公司在主流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各類損失26萬餘元人民幣。
  一審法院判決,演出公司向鄧先生書面致歉,並給付2萬元經濟損失。判決後雙方均不服,上訴至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
  今天二審開庭現場,鄧麗君之兄鄧長富沒有到庭,他的代理律師孫茂成認為,一審法院判賠數額過低,僅為2萬元,不足以彌補上訴人的損失,容易造成違法成本過低的錯誤導向,不利於保護鄧麗君的人格權。
  被告演出公司認為,鄧麗君系藝名,其真名為鄧麗筠,演唱會使用“四小鄧麗君”的名稱是社會對演唱者的稱謂和評價,與鄧麗君的藝名有本質的區別,沒有侵犯鄧麗筠的姓名權。
  孫茂成則認為,無論是藝名、別名、筆名,只要與真實姓名關聯,就是對公民姓名權的侵害。演出公司利用鄧麗君的名字、肖像進行商業演出,給鄧麗君家人造成了嚴重的精神傷害。
  演出公司辯稱,該演唱會可重新喚起觀眾對鄧麗君演唱風格的美好回憶,提高鄧麗君在受眾中的記憶,演出不是以營利為目的,不應認定為侵權。
  演出公司當庭表示願意調解,但沒有提出調解方案。而鄧長富的代理律師則堅持上訴意見。此案當天沒有判決,法院將擇日進行宣判。(完)  (原標題:鄧麗君姓名被大陸演唱會冠名侵權案開庭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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