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土資源部正計划上報《不動產登記條例》給國務院,不動產信息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將與官員財產申報信息等系統並軌,官員瞞報登記資產信息將被“剎車”,“依法以人查房”已被寫進條例第6章第72條,全國實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實行互通互享更是“板上釘釘”(6月2日《新快報》)。
  官員房產確實敏感。一方面,這的確是個人隱私。如果一個官員潔身自好,其房產只是其合法收入所得,那麼這份房產就是其個人隱私,如果任由這份房產信息公開,就可能對其生活、工作產生諸多不便。另一方面,這又確實與公眾知情權有關。在房價高企的今天,官員房產的數量直接決定了官員財產的狀況,如果一個官員的房產數量和價值超過了其合理的收入,這樣的官員就可能存在貪腐情形。
  因此,在官員房產問題上必然存在一種緊張關係——個人隱私與公眾知情權之間的緊張關係。對於這種緊張關係,只能以制度加以規範——支持公眾的知情權,保護官員的隱私權。其中,最關鍵的問題是支持而不是限制公眾查詢官員房產。若無扎實的行動和具體的制度作為依托和跟進,言語上的承諾帶不來真正的公信力。
  首先,應降低公眾查詢的門檻。儘管官員的隱私需要保護,但是隱私與隱私權是兩個概念,官員的隱私需要保護,但是作為公權力的掌握和使用者,他們的隱私權又必然要作出一定的讓渡。因此,在保護、規範官員房產查詢時,應該降低個人查詢的門檻,對於規定中的查詢主體和資格予以明確,並將查詢的難度和條件不斷降低。比如,媒體是否有權進行官員房產信息的查詢?媒體與官員之間可能並不存在具體的利害關係,但是媒體卻是事實的報道者、公共利益的守望者,以及公眾監督的代言人,如果連媒體進行相關查詢都會受到限制,個人查詢能否順利進行也就不樂觀。所以,查詢需要規範,但宗旨應該是在規範的同時,最大限度地降低公眾查詢的門檻。
  其次,應加快房產信息的聯網。如果查詢不存在難度,決定查詢質量的就是數據的質量。假如住房信息聯網工作已經取得實效,官員的個人房產信息只要輸入相關數據就會一目瞭然,那麼查詢就可以收到實效,官員的個人房產乃至財產情況就可以順利“打撈”。而如果住房信息聯網工作總是原地踏步,官員個人房產只是某地房產或是某人房產,並不是其所有房產,查詢官員房產信息也就存在天然的缺陷。而事實的情形恰恰是,住房信息聯網工作並未如期實現,總是遲到的聯網反證了有多少人是不願意房產信息聯網的。其實,越是他們不願意,也就意味著聯網越是必要。問題是,在這場博弈中,聯網工作能不能有序推進。
  長遠地看,支持查詢官員房產還應該納入到官員財產申報的制度建設中。如此,公眾才能對比現實,看到哪些官員有反常的情況,才能依據官員申報內容,發現哪些官員的申報有弄虛作假之處,併在機制上實現對所有官員的有效監督。否則,在支持查詢單兵突進下,公眾知情情況也難言根本性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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