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麒台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布萊克曾說:“言論自由與公平審判,是我們的文明中兩項最珍貴的智慧結晶。”的確,言論自由在當今的美國社會已經成為人們信奉和遵從的核心價值之一,被不容置疑地認為是立國之本。它從北美殖民地時期反抗英國殖民統治的一個手段,漸漸鍛造為消除思想限制、加強對政府監督、增進美國社會民主的有力武器。雖然啟蒙思想家早就將言論自由、財產自由等放在一起構成“天賦人權”,視為人生而具有的不可轉讓的神聖權利,然而言論自由在美國的歷史並非漫長悠久,相反卻十分短暫。
  1791年,言論自由以憲法第一修正案的形式正式成為美國憲法和人民生活的一部分。第一修正案是權利法案的核心,它將表達自由確立為公民所享有的一項最基本權利。但真正以司法審查的方式界定言論自由內涵的做法,只有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才算得上真正起步。其間經過的120多年,聯邦最高法院極少專門解釋和適用第一修正案。這一方面是因為在聯邦憲法第十四修正案通過前,聯邦憲法權利法案只適用於聯邦政府而不適用於州政府,另一方面則是有關懲罰言論的立法以及司法實踐使其曾一度出現停滯甚至倒退。因此在這期間,關於第一修正案的解釋和適用一直是個空白。
  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美國政府先後頒佈了《間諜法》(1917年)和《防治煽動法》(1918年)。雖然戰爭是言論自由的最大障礙,但戰後對戰爭本身的批判浪潮卻又把言論自由的發展推向了高潮。
  1919年的申克訴合眾國案中,霍姆斯大法官首次提出了“明顯而即刻的危險”原則,其標準就是對言論自由的限制應視言論當時所處的環境及性質,是否具有造成實際危險的危害。隨後在艾布拉姆斯訴合眾國案中,霍姆斯發表了他對第一修正案所作的著名異議,反對多數意見對“明顯而即刻的危險”標準的運用。他強調,不管是戰時特有的危險還是平時的危險,言論自由的原則始終如一,只有罪惡的即刻危險或存在導致這一危險的意圖,才能證明國會對不涉及個人權利的言論自由表達設限是正當的。這一原則的確立,實際上演變成對政府管理言論權的憲法限制。
  1938年,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斯通在美國訴卡羅林製造公司案中首先提出了優先適用原則。斯通認為那些限制基本權利的法律與憲法第一修正案相比是次要的。這一司法理念繼承了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和布蘭代斯倡導的自由主義思想,並將其加以發展。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由於赤色恐慌在美國蔓延,聯邦最高法院趨向保守。文森大法官在美國交流協會訴但茲案中闡述了衡平原則,以關心國家的政治利益為藉口,大肆壓制共產主義者的言論自由權利。許許多多的共產黨人被非法監禁和指控。直到20世紀下半葉,這種消極局面才被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以及“五角大樓文件案”歷史性地扭轉過來。
  1964年,在紐約時報訴沙利文一案中,布倫南大法官提出了“實質惡意”原則,使聯邦最高法院第一次將第一修正案的保護範圍擴大到與政府官員直接有關的誹謗。實質惡意原則的確立在保護公民的言論自由權利方面有很大進步,擴大了言論自由保護範圍,有利於公民對政府行使監督義務。若個人或新聞界出於善意批評政府或政府官員,即使發表的言論是錯誤的,也不再受到法律的追究。在法庭上,原告除非證明被告懷有實質上的惡意,否則不會獲得憲法保護,實質惡意原則賦予公民享有政治言論自由。紐約時報的勝訴與實質惡意原則的確立是美國言論自由史上濃重而燦爛的一筆。
  “五角大樓文件案”發生在1971年。聯邦最高法院以6比3的票數裁定,對言論自由實行事先約束違背憲法。布萊克大法官大膽地宣佈:“對這些報紙的任何一刻的限制都無可爭辯地是對第一修正案的公然踐踏。”最高法院的這一判決出乎人們意料,在一定意義上,“五角大樓文件案”是美國新聞自由的試金石。在伯格法院時期(1969年—1986年),聯邦最高法院還通過一系列案件提出了“時間、地點、方式限制”原則,要求政府不能對發表言論者的言論做實質內容的限制,只能在時間、地點和表達方式等方面進行合理限制,以維護公民的社會利益。
  此後,在大量司法判例的推動下,除了作為人們普遍達成共識的基本權利,言論自由還充當了不同價值觀衝突調節器的角色。不管是因宗教信仰、國家安全、公眾人物(特別是政治人物)名譽權、社會穩定等等因時代變化和社會發展而出現的多個價值觀的矛盾和衝突,聯邦最高法院都以言論自由為基本準則作為最後的評判。百年來,言論自由的法律對話在持續展開,並呈現加速趨勢。人們的思想和實踐不停地探求支持或者限制言論自由的理由和方式。言論自由的內涵和審查原則、學說理論也隨著時代背景、社會環境的變化而不斷創新、修正和發展。近年來,新興傳播技術的不斷涌現和基於此的所謂網絡時代的到來,為這種法律對話開闢了新的領域。
  總之,作為啟蒙理想的重要一環,言論自由在美國雖然很早就孕育了,但真正的誕生和成長歷史並不太長,也不像我們想象得那麼順利。然而,在這短暫而曲折的歷史中,言論自由已經凝固為美國社會一種牢不可破的核心價值。
  (作者單位:北京電影學院)  (原標題:啟蒙理想的重要一環是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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